(2017)苏0116民初2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怡菲尔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怡菲尔建材有限公司,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静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2773号原告:南京怡菲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黄山路12号1022室。法定代表人钱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志忠,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绿茵路500号丰和都会三栋9楼。法定代表人樊考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吴静,男,1971年2月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怡菲尔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怡菲尔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怡菲尔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南京怡菲尔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9元,由南京怡菲尔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简文欣见习书记员 林丹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