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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执恢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程斌、王旭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斌,王旭波,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恢340号申请执行人程斌,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四方区。被执行人王旭波,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址莱西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李刚,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址莱西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斌与被执行人王旭波、李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案号(2012)西执字第1807号执行裁定书,该案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于2017年5月18日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交证明,证明被执行人已将案款还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执字第1807号执行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巍审判员 郝玉军审判员 周礼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盖宏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