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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于戴尘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戴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2刑初33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戴尘,男,汉族,199×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案发前系北京市西城区×KTV保安员,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1月6日被羁押,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7]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戴尘犯妨害公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戴尘于2016年11月6日22时许,在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银河KTV歌厅门前,用脚踢踹正在抓捕吸毒人员的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便衣民警薛文路,并在民警表明身份后,拒不配合民警工作,企图逃离现场,用双手将民警韩鹤飞拽倒在地,致其左膝软组织伤、左膝前侧挫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被告人于戴尘被当场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戴尘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戴尘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被告人于戴尘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戴尘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于戴尘自愿认罪认罚,故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戴尘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6日起至2017年6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喻晓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