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7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樊子榕与被告石玉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子榕,石玉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27民初367号原告:樊子榕,女,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新城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胜(系原告丈夫),住垣曲县新城镇。被告:石玉俊,男,19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新城镇。原告樊子榕与被告石玉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子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玉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樊子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40000元及2016年10月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30日,被告石玉俊及其妻子刘红霞(已病故)以家里经营的大车出事故需要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经协商刘红霞当天即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5万元,使用半年,每月付利息1000元。原告通过转账方式将5万元交付给被告。借款到期后,2016年2月2日,被告及刘红霞以家里大车事故没处理完,保险公司尚未赔付为由先偿还了1万元,同时支付了其余4万元借款的利息800元。2016年3月9日、3月31日李红霞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别支付3、4月利息各800元。2016年5月4日、6月4日、7月6日、8月4日石玉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别支付了5至9月利息各800元。随后被告及其刘红霞以家里大车再次出事故,刘红霞看病需要钱为由不在支付利息,2016年11月李红霞因病去世。鉴于该债务是在被告石玉俊、刘红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且用于家庭经营大车所用,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目前刘红霞因病去世,应由被告石玉俊偿还。故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石玉俊未作答辩。原告出示的证据有:借据、微信转账记录、短信记录、新城镇清风岭居民组的证明、录音视频资料、证人白民生、崔松文、李志恒的证言及本院调取的被告石玉俊的离婚手续。该证据具有真实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故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30日,原告通过转账方式借给被告前妻刘红霞5万元,刘红霞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5万元,使用期限为半年,被告每月支付利息1000元(月利率20‰)。借款后,被告及刘红霞按时每月向原告支付利息,并于2016年2月2日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2016年3月9日、3月31日,刘红霞通过转账方式分别向原告支付了3月、4月利息各800元。被告石玉俊分别于2016年5月4日、6月4日、7月6日、8月4日、9月2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5-9月份的利息各800元。另查明,被告石玉俊与刘红霞于2014年10月27日办理离婚手续后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居住在清风岭东五排47号,后于2015年10月份将房屋卖给他人后离开,刘红霞于2016年10月份因病去世。本院认为,被告石玉俊的前妻刘红霞从原告樊子榕处借款5万元,并约定期限为半年,利率为20‰,该借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协议履行其义务,而被告石玉俊及前妻刘红霞自2016年2月2日偿还原告1万元后,其利息支付至2016年9月份后不再向原告偿还本金及利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石玉俊与刘红霞虽然于2014年10月27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在借款后,两人单独或共同向原告支付过利息,故该笔债务应为被告石玉俊与刘红霞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告石玉俊对刘红霞的该笔借款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玉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樊子榕借款4万元,并支付从2016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元,由被告石玉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邓海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赵李娜书 记 员 薛桂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