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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4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4民初555号原告:刘某,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云云,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75年11月21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何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邱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