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4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4民初555号原告:刘某,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云云,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75年11月21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何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邱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