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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民初2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陈和明与杨丽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和明,杨丽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287号之一原告:陈和明,男,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安,荥阳市索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丽妹,女,195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峰,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和明与被告杨丽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陈和明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和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本人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和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1708元,减半收取5854元,由原告陈和明负担。审 判 长  任丙申人民陪审员  唐春增人民陪审员  司锡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