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民初2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陈和明与杨丽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和明,杨丽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287号之一原告:陈和明,男,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安,荥阳市索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丽妹,女,195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峰,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和明与被告杨丽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陈和明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和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本人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和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1708元,减半收取5854元,由原告陈和明负担。审 判 长 任丙申人民陪审员 唐春增人民陪审员 司锡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