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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柴某与李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李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03民初764号原告:柴某。被告:李某。原告柴某与被告李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柴某、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装修款10000元、装修材料及存放于被告家中原告的物品,并支付原告房屋装修款20%的违约金;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9日,柴某与李某签订房屋装修合同,柴某在2017年3月22日支付李某材料及人工费共计5000元,2017年3月29日二次支付5000元预付款之后,李某并未购买装修材料,在装修期间,李某未履行合同条约及责任,单方面违约,造成工期延误,房屋至今未装修完成,并且将柴某购买的装修材料及其存放在李某家中的物品不归还,2017年3月29日柴某支付李某预付款后,李某仍未按合同要求装修房屋,柴某多次打电话不接,发短信不回,经公安机关协调处理,李某归还部分装修材料及存放物品,态度恶劣,仍未将柴某的房屋精心装修完好,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李某辩称,2017年我们双方签订了合同,房子装修了一部分,总装修价款是65000元,柴某两次共付了10000元,从19日开始干活,一直干到30日,由于物业维修上水管道,无法干活,31日李某就回家去上坟,4月1日,柴某就说要起诉,4月4日李某就赶回来了,回来后,柴某就叫的人开始干了,我们去派出所协商了,他还有我的工钱,我收柴某的10000元用于砸墙、买沙子、水泥、打院子了,有拆下的洗菜盆等在我住的地方放着。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19日,柴某与李某签订了房屋装修协议,协议约定装修总价款为65000元,结款方式为先干活后付款。协议签订后,李某实施了部分工程,2017年3月22日,柴某给付李某砸墙、拉沙、水泥等款项5000元,2017年3月29日,柴某给付李某现金5000元,包括砖、沙、人工费等材料5000元,审理中,柴某认为李某实施了砸墙、砌墙的工程,并且购买了沙子、水泥,但其认为上述人工及材料费共计花费了5000余元,协议上的价款属于预算;李某认为就砸墙、砌墙等共计花费了6000余元,其既包工,还干活,柴某还欠其人工费,2017年3月29日之后,由于李某停工,柴某另行将装修工程交于他人完成。本院认为,柴某与李某签订的装修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保护,李某实施部分装修工程后,由于其他原因致使工程停工,柴某将工程另行交由他人完成,致使该装修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柴某分两次共给付李某砸墙、拉沙、水泥、砖、人工费等共计10000元,柴某认为李某所干工程花费为5000余元,要求返还下剩部分,但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先干活后付款,应认定已支付的10000元用于李某所干的工程款,故对其要求返还装修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均有责任,故对其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柴某要求李某返还部分装修材料及存放物品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柴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福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廷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