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执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谢中平与曾志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中平,曾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806号申请执行人:谢中平。被执行人:曾志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中平与被执行人曾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判决执行中被执行人曾志林偿还申请执行人谢中平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查明被执行人曾志林无房产、存款,申请执行人谢中平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申请追加贺虹为被执行人,第三人贺虹提出异议停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张 旭审判员 蒋从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舒武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