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刑更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黄耿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耿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刑更第475号罪犯黄耿伟,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2日作出(2011)普法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耿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耿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8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3月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黄耿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耿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9次;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6年8月获得表扬;2017年2月获得表扬。罚金五千元已全部缴纳。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耿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但其所犯罪行社会危害大,应从严把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耿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8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丽 梅审判员 袁 国 生审判员 欧阳海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译 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