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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刑终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何飞、马明君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明君,何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刑终172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明君,又名马壮,男。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12被逮捕。原审被告人何飞,男。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12日被逮捕。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飞、马明君犯盗窃罪一案,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苏0381刑初24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马明君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明君表示认罪服判并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明君、原审被告人何飞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马明君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明君撤回上诉。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7)苏0381刑初24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胜宇审 判 员  孙 妍代理审判员  闫 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