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2执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郭风林、石改银与郭雄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风林,石改银,郭雄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2执00362号申请执行人:郭风林,男,1938年12月5日生,住陇西县。申请执行人:石改银,女,1938年9月22日生,住陇西县。被执行人:郭雄娃,男,1972年12月14日生,住陇西县。申请执行人郭风林、石改银与被执行人郭雄娃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122民初0128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郭雄娃存款人民币15011.22元(其中执行款14766.22元,案件受理费125元,申请执行费12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红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