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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1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卢艳文诉被告于洋运输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艳文,于洋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641号原告卢艳文,女,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营口市人,个体。被告于洋,男,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司机。原告卢艳文诉被告于洋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盖州市兴隆大家庭商场承租店铺一间从事服装销售,2015年1月15日原告从广州亨泰服饰有限公司购进一批女装,由广州亨泰服饰有限公司将该批女装快递至盖州市兴隆大家庭商场,因原告在营口的另一店铺即将开业,需要一批女装。2015年1月29日17时被告驾驶出租车承运原告两包女装运往营口店铺,但当被告出租车开到终点时,经原告清点,发现丢失一包女装,经核实该丢失女装价值61201元。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原告服装损失共计61201.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诉状中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同时原告也没有提供其它详细送达地址可以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宏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臧涵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