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民初2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夏国华与浙江凤鑫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国华,浙江凤鑫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倪向平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2民初2388号原告:夏国华,男,汉族,1970年10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被告:浙江凤鑫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凤川街道三鑫村。第三人:倪向平,男,汉族,1956年6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原告夏国华与被告浙江凤鑫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倪向平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夏国华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也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洁?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