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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林顺兴、福清市大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顺兴,福清市大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11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顺兴,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长祥,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清市大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音西街道清荣大道广益家俱建材市场11号楼110号。法定代表人:王云光,总经理。上诉人林顺兴因与被上诉人福清市大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查,一审法院以“福清市后埔街18号B座202室”为送达地址向上诉人林顺兴邮寄送达诉讼材料并被退回,随后以公告方式送达开庭传票,但上述邮寄地址与林顺兴的法定地址并不相符。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邮寄地址错误致使邮件退回,送达程序存在瑕疵,可能影响上诉人诉讼权利的实际行使。此外,本院二审审理中,上诉人对作为被上诉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主要证据《三菱电机空调设备签收单》、《竣工验收记录单》中“林顺兴”签名真伪持有异议并申请笔迹鉴定,而是否需要鉴定亦属一审法院应审查的程序性问题。以上程序性问题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判,故本案应当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7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林顺兴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林秀榕代理审判员  官永琪代理审判员  魏 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菡君(2017)闽01民终1191号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