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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县小东与马凡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县小东,马凡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2民初1179号原告:县小东,汉族,住天水市。被告:马凡凡,住天水市。原告县小东与被告马凡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县小东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县小东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县小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县小东负担。审判员  马雅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