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县小东与马凡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县小东,马凡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2民初1179号原告:县小东,汉族,住天水市。被告:马凡凡,住天水市。原告县小东与被告马凡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县小东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县小东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县小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县小东负担。审判员 马雅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