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执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徐俊康与周卫明、徐凤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俊康,周卫明,徐凤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1116号申请执行人:徐俊康,男,1956年03月15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执行人:周卫明,男,1963年04月13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执行人:徐凤娟,女,1962年07月12日生,汉族,住常熟市。徐俊康与周卫明、徐凤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周卫明、徐凤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徐俊康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2700元,公告费607.9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3307.9元,由周卫明、徐凤娟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标的计123307.9元。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划拨了被执行人周卫明银行存款8981元,本案分得款项30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信息;经向房产管理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房产登记信息;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已强制执行到位3000元,尚未执行到位120307.9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划拨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仲 勇审 判 员 罗 磊代理审判员 温晓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