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行初第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赵文保与叶县马庄回族乡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保,叶县马庄回族乡人民政府,马付立,马小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481行初第3号原告:赵文保,男,1955年10月8日出生,回族,住叶县。委托代理人:赵晓兵,男,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县马庄回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叶县马庄乡马庄街。法定代表人:杨小鹏,职务:乡长。出庭负责人:王豪军,男,叶县马庄回族乡人民政府党委委员。委托代理人:王万松,男,叶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第三人:马付立,男,1963年8月6日出生,回族,住叶县。第三人:马小江,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回族,住叶县。委托代理人:聂文来,男,叶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赵文保诉被告叶县马庄回族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当庭重新向被告提出确权申请,被告按当天时间受理原告申请,故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文保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文保负担。审 判 长 李玉祥代理审判员 吴苏红人民陪审员 褚培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美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