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3民初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503民初954号原告:刘某,女。被告:何某,男。原告刘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xx年xx月相识,20xx年x月x日在江苏省苏州市登记结婚。婚后才知道被告曾早期因犯罪被判刑,且有吸毒史。被告在婚前、婚后经常殴打原告,从20xx年x月份开始,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被告何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提出离婚的原因是因为原被告商量要做试管婴儿,没给原告凑够钱。原被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被告没有吸毒,也没有在婚前、婚后殴打过原告。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xx年x月相识,20xx年x月x日在江苏省苏州市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双方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对当事人提交的下列证据:结婚证一份,出警报告单一份、微信聊天记录二份三页,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西安医院优惠卡一份、湖北省医疗门诊病历及门诊票据、报告单等各一份、2017年2月21日苏州大学医院报告单一份。拟证明被告有吸毒史,婚前、婚后殴打原告,致原告受伤看病治疗的事实。被告经质证认为,西安医院优惠卡是被告在该院治疗过其他疾病,不能证明被告吸毒。其他病历等是原告为了治疗自身疾病做的检查,均不能证明原告的举证目的。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举证材料与本案缺少关联性,不能证明其举证目的,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天水医院诊断证明书一份,拟证明其在该医院治疗慢性前列腺炎。原告经质证认为被告的诊断证明是20xx年x月x日开具的,不能否认被告于20xx年在某医院诊疗性病的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举证材料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其举证目的,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离婚必须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法定条件。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婚姻基础、婚后感情,有无和好可能,能否继续生活等因素作出判断。本案中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了矛盾,但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只要双方之间能抱着对家庭负责的态度相互谅解、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多加沟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有和好可能。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及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本院为双方提供一个重新和好、挽救家庭的机会。希望夫妻双方珍惜这个机会,认真反思影响夫妻感情的问题所在,多沟通、多交流,努力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要求与被告何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晓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晓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