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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秦志强与贾瑞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志强,贾瑞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745号原告:秦志强,男,汉族,1990年3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有安,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瑞超,男,汉族,28岁。原告秦志强与被告贾瑞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秦志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志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志强负担。审 判 长  赵向明审 判 员  姚晓丽人民陪审员  王海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