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孟磊、向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磊,向磊,边晓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执239号申请执行人:孟磊,男,汉族,1972年5月6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向磊,男,汉族,1981年8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边晓枫,女,汉族,1979年10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2016)乌仲裁字第0045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向磊、边晓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磊、边晓枫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向磊、边晓枫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向磊、边晓枫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冻结、划拨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向磊、边晓枫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魏玉赅审判员 徐庆来审判员 李爱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