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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0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和平与向红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和平,向红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0执155号被执行人:李和平,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都县。被执行人:向红川,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都县。李和平与向红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渝0230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向红川在2017年1月20日前偿还原告李和平借款本金9360元及利息。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向红川未履行义务。李和平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向红川支付本金9360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向红川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收到文书后立即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向红川未按期履行。本院在执行中,通过各种查控措施,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将被执行人向红川纳入失信人名单。被执行人向红川尚欠申请人李和平936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向红川下落不明,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230民初109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雷光福审判员  谭海波审判员  陈剑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 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