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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开执字第7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崔秀华与顾殿举、顾健、顾壮、顾明、李健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秀华,顾殿举,顾健,李健成,顾壮,顾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开执字第779-2号申请执行人:崔秀华,女,汉族。被执行人:顾殿举,男,汉族。被执行人:顾健,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健成,男,汉族。被执行人:顾壮,男,汉族。被执行人:顾明,男,汉族。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7日以(2009)烟执指字第97号案件指定执行决定书,将蓬莱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崔秀华与顾殿举、顾健、顾壮、顾明、李健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同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同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顾殿举、顾健、顾壮、顾明、李健成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五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崔秀华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9600元、诉讼费79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蓬莱法院立案执行中,五被执行人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崔秀华人民币共计10000元,剩余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2年5月31日作出(2009)开执字第779-1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顾壮、顾明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初旺信用社账号为906130500010100228233、906130500010100852670内的存款11095.47元至本院账户内。本院于2012年10月25日将案款1100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崔秀华。申请执行人崔秀华明确表示不放弃剩余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将五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五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查五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崔秀华亦不能向本院提供五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广新审判员  刘忠涛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永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