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31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贵娥与姚量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娥,姚量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1879号申请人:张贵娥,女,1941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颖,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姚量,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原告张贵娥诉被告姚量赠与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贵娥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姚量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杨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贵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姚量名下的上海市浦东���区杨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宣志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