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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3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洪树元与元仁哲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树元,元仁哲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民初493号原告:洪树元,男,1965年5月9日出生,住辉南县。被告:元仁哲,男,55岁,住辉南县。原告洪树元诉被告元仁哲委托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洪树元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树元撤诉。案件受理费675.00元,减半收取计307.50元,由原告洪树元负担。审判员  赵丽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佳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