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2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郭石头与侯军桥、郭铁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石头,侯军桥,郭铁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22民初1318号原告郭石头,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叶县。委托代理人孙振生,叶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军桥,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叶县。被告郭铁锁,男,195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叶县。原告郭石头与被告侯军桥、郭铁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石头委托代理人孙振生,被告侯军桥、郭铁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石头诉称,原、被告系同村村民,于2009年10月2日被告因交社会抚养费向原告借款10000元,当时打了借条,用于计生办督促社会抚养费征收用。该借款经原告不间断的讨要,被告拒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被告侯军桥辩称,2009年10月2日,我在地里掰玉米,我当时任村书记,村会计郭铁锁给我打电话,说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我们管区落后了,说再收一户的社会抚养费。我说收得需要目标,会计郭铁锁说我村有一户郭永强家,他儿子郭陶生超生了,想交没钱交。我说没钱咋弄里,他说找一个五户联保贷款先给他家垫上。郭铁锁给我打完电话之后,我和郭铁锁一起到原告郭石头家,和郭石头一起拿他的五户联保手续,到龙泉乡信用社,郭石头把他贷款上的10000元取了出来交给我,我把这10000元交给了会计郭铁锁,用于交郭永强家的社会抚养费。当时我告诉郭铁锁,交完钱后把票存在村里。大约过了一星期左右,郭铁锁说票拿回来了,我说这事是你经手的,你把票放着,如果将来郭永强家不承认,让乡计生办再去郭永强家催他交社会抚养费。郭铁锁说,没事,郭永强说卖卖玉米、修路的工钱拿回来,不出一月钱就能还上。大约一个月后,我问郭铁锁,我说那钱他还了没有,没有的话我让计生办去他家找他去,郭铁锁说票已经给郭永强家了,当时我说:你给他票为啥不给我说,你不给我说你给他票的时候同的有其他人没有?他说:没有,没事,你放心吧。截止2016年以前,我多次向会计郭铁锁追问,我说:这事不敢再拖。会计说:没事,郭永强家封着利息呢。期间我也问过原告郭石头,我说:你也问问,这事不能再拖。郭石头说:没事,俺锁(郭铁锁)哥说郭永强家封着利息里。期间,我开村两委会的时候,我多次提出,有党员为证。直到2016年,我感觉事情不对,我听说郭永强不准备还这钱了。我召集记忆力好的党员,有郭铁锁、年轻党员,现任会计、主任,还有郭石头,在村小会议室,表明我的态度,如果郭永强确实封着利息,这事以后我不管了,以后郭铁锁把钱要回来,这时候郭铁锁说记不清了。随后我去信用社找信贷员调查,信贷员说一直没人封过利息,这时候我感觉着不能对不起郭石头,由我主张给郭石头打个借条,我和郭铁锁都签了名字。2017年春节前,郭铁锁找本村村民给郭永强调解,让现任村干部去郭永强家协商,郭永强提出条件,让给他家办个低保,我说现在办低保很严格,他家有楼房就不符合条件,郭永强就不再说话,就不认这笔账。被告郭铁锁辩称,借条上的10000元是用原告郭石头的贷款还了郭永强儿子超生的社会抚养费,这钱我们没用。去年郭石头要求我们给他打个条,我俩就给他打了个借条。经审理查明,2009年时被告侯军桥、郭铁锁任叶县龙泉乡沈庄村村干部,当年因征收社会抚养费一事,二被告让原告郭石头从自己的“五户联保贷款”中贷出10000元,用于交纳社会抚养费。该10000元经原告郭石头催要,被告侯军桥、郭铁锁均未偿还。2016年被告侯军桥、郭铁锁为原告郭石头出具借条1份,内容载明:“借条,今借到郭石头五户联保现金壹万元整,用于计生办督促社会扶养费征收用。借款人:侯军桥、郭铁锁,2009年10月2日”。上述事实由原告郭石头提交的借条1份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侯军桥、郭铁锁借原告郭石头款10000元,有二被告侯军桥、郭铁锁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郭石头请求二被告侯军桥、郭铁锁偿还借款1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侯军桥、郭铁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郭石头借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侯军桥、郭铁锁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齐勇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亚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