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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4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塔怀雨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塔怀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4执1号被执行人塔怀雨,男,1991年1月12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塔怀雨罚金执行一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吉0194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人塔怀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塔怀雨的犯罪所得,返还被害人。”法律文书于2016年11月21日生效后,被执行人塔怀雨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吉0194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林峰代理审判员  刘馨嵘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