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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6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安徽伟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伟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6民初163号原告:安徽伟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路与渡江路交叉口木材厂综合楼一层17室及二层6室、三层2室。法定代表人:汪俊兵,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中宇,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滨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三孝路200号。法定代表人:汪成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传生,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原告安徽伟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达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滨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伟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中宇,被告滨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传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伟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依法解除双方于2015年9月22日签订的《劳务合同书》,滨江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2日,伟达公司将安徽省北沿江公路宿松段路基一标土石方工程发包给滨江公司施工,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工程项目为安徽省北沿江公路宿松段路基一标土石方工程;工程价款37117041.60元;工期15个月;合同签订前,滨江公司须向伟达公司提供工程造价10%的履约保证金,保证金的退还方式为完成合同工程量70%时退还60%,工程完工且验收合格后全额退还(不计息);同时约定了项目子工程单价、工程计量、价款结算及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滨江公司于2015年10月中旬进场施工,但此后滨江公司却违反合同约定,要求伟达公司退还保证金、提高工程单价及拨付工程款进度,在伟达公司未满足其无理要求时便停止施工,至今仅完成约300万元工程价款的工程量。经多次催促,滨江公司置之不理。伟达公司应滨江公司要求于2016年11月14日和2016年12月7日分两次退还了滨江公司的全部保证金,双方多次协商解除合同未果。伟达公司遂起诉至法院。滨江公司辩称,滨江公司与伟达公司的合同违法,伟达公司应按实际工程量向滨江公司支付工程款。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当庭质证。伟达公司向本院提交:1、伟达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2、劳务合同书;3、客户回执;4、土石方测量计算报告;5、中城建第三工程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伟达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6、鉴定发票。滨江公司未提交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安徽省北沿江公路宿松段工程的建设单位是宿松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15年4月13日,宿松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城建第三工程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安徽省北沿江公路宿松段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合同约定,宿松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将安徽省北沿江公路宿松段工程发包给中城建第三工程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施工,为便于项目施工建设管理,将路基工程分为四个施工标段。2015年9月8日,中城建第三工程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伟达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中城建第三工程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安徽省北沿江公路宿松段工程承包给伟达公司具体施工。2015年9月8日,伟达公司与滨江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书》,合同书约定:伟达公司将安徽省北沿江公路宿松段路基一标段土石方工程承包给滨江公司具体施工;工程价款37117041.60元;工期15个月;合同签订前,滨江公司须向伟达公司提供工程造价10%的履约保证金,保证金的退还方式为完成合同工程量70%时退还60%,工程完工且验收合格后全额退还(不计息);同时约定了项目子工程单价、工程计量、价款结算及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2015年10月,滨江公司进场施工,此后不久,滨江公司要求伟达公司退还保证金、提高工程单价及拨付工程款进度,在未得到伟达公司的明确答复后,滨江公司单方面停止施工,经伟达公司多次催促未果。伟达公司应滨江公司要求于2016年11月14日和2016年12月7日分两次退还了滨江公司的全部保证金,双方多次协商解除合同未果,伟达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案件审理过程中,伟达公司向法院申请对滨江公司在安徽省北沿江公路宿松段路基一标段土石方工程的实际施工量数据予以鉴定并保全,本院依法定程序委托了安徽省地矿局安庆测绘技术院进行鉴定,该院对安徽省北沿江公路宿松段路基一标段土石方工程的实际施工量进行了全面测量并作出了《土石方测量计算报告》。另查,中城建第三工程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伟达公司、滨江公司均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当事人提交的三份合同足以证实,安徽省北沿江公路宿松段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是宿松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宿松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为本案所涉工程的发包单位,中城建第三工程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承包单位,而伟达公司为分包单位。依据伟达公司与滨江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书》的约定,事实是伟达公司将安徽省北沿江公路宿松段路基一标段土石方主体工程再次分包给滨江公司具体施工,该《劳务合同书》实际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非劳务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伟达公司与滨江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书》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伟达公司要求解除与滨江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签订的《劳务合同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滨江公司要求伟达公司给付工程款的要求,滨江公司可以案外与伟达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另行处置,本案不作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安徽伟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保全费1000元,由原告安徽伟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华中审 判 员  何铸钢人民陪审员  何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尹佳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