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24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仁新高速公路某某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与叶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仁新高速公路某某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叶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4民初345号原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仁新高速公路某某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住所地:仁化县丹霞街道康溪村。负责人:刘某,系该项目经理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系该项目经理部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黎洪,仁化县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原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仁新高速公路TJ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与被告叶风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2017年5月18日,原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仁新高速公路某某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仁新高速公路某某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原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仁新高速公路某某合同段项目经理部负担。审判员 林树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 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