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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4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立邦电器有限公司与李俊芳、李妙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立邦电器有限公司,李俊芳,李妙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4029号原告浙江立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城西新区西塔三路29号。法定代表人陈秀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翁月红,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应灿,浙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俊芳,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李妙英,女,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立邦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俊芳、李妙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立邦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立邦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立邦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许玲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鲁群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