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廖美燕、廖洋与宁乡县城郊街道木佳社区楠竹山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美燕,廖某,宁乡县城郊街道木佳社区楠竹山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1321号原告:廖美燕,女,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原告:廖某,男,200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宁乡县。法定代理人:廖美燕(系原告廖某的母亲),女,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城郊乡木佳村楠竹组**号。被告:宁乡县城郊街道木佳社区楠竹山组。代表人:范新其,系该组组长。原告廖美燕、廖某与被告宁乡县城郊街道木佳社区楠竹山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廖美燕、廖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美燕、廖某以原、被告双方自愿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美燕、廖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412元,减半收取706元,由原告廖美燕、廖某负担。审判员 李红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