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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李言成与朱庭君、田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言成,朱庭君,田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1民初1064号原告:李言成,男,1950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告:朱庭君,曾用名朱金权,男,1987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告:田羽,女,汉族,1989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原告李言成与被告朱庭君、田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郑利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赵 玺书 记 员 李璐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