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长乐航城学武铝合金店与林少霖、林微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乐航城学武铝合金店,林少霖,林微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772号原告:长乐航城学武铝合金店,经营场所长乐市航城联村村上湖**号。经营者:郑学武,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福建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华,福建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少霖,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林微微,女,1985年8月30日,汉族,住长乐市,原告长乐航城学武铝合金店与被告林少霖、林微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长乐航城学武铝合金店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微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乐航城学武铝合金店撤回对被告林微微的起诉。审判员 林 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倩倩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