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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民初3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河北合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XX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合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XX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3069号原告河北合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418号。法定代表人张铁,任董事。委托代理人赵呈利、张亚卫,河北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合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XX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合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经审查,原告河北合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合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素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