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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执3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海宁市金太阳照明有限公司与海宁市映宇电子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宁市金太阳照明有限公司,海宁市映宇电子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3825号申请执行人:海宁市金太阳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马桥街道新塘村新建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58067794W。法定代表人:周兵武,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正康,海宁市众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海宁市映宇电子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闸口集镇南闸口电珠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662851955A。法定代表人:邬苏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宁市金太阳照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宁市映宇电子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另案依法处置了被执行人海宁市映宇电子照明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等财产,所得款项尚不足以支付工人工资。被执行人现已歇业。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海宁市映宇电子照明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顾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