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4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邵安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安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4执206号申请执行人:邵安常,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负责人:刘方明,该公司总经理。地址: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551344883。本院在执行邵安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已履行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4执2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 剑审判员 王甲寅审判员 杨冬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 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