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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任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宣城市亿达薯类食品厂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英,宣城市亿达薯类食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391号申请执行人:任英,女,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宣城市亿达薯类食品厂,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投资人:周小敏,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任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宣城市亿达薯类食品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52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任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宣城市亿达薯类食品厂给付赔偿款59000元,并承担执行费78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宣城市亿达薯类食品厂有银行存款,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宣城市亿达薯类食品厂银行存款5978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青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