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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执165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淮北新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北市淮星物资供应发展有限公司、徐敬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北新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市淮星物资供应发展有限公司,徐敬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执165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淮北新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淮北市淮星物资供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徐敬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敬林,男,194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淮北新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北市淮星物资供应发展有限公司、徐敬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淮北市淮星物资供应发展有限公司、徐敬林银行存款3000万元。2017年5月1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淮北市淮星物资供应发展有限公司、徐敬林银行存款300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葛侠审 判 员 王  国  际代理审判员 盛  文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博  晓  东附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