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财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赵东红与李和平、景连生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东红,李和平,景连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财保83号申请人:赵东红,男,1971年2月出生,汉族,河南省浚县人,现住河南省浚县。被申请人:李和平,男,年龄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申请人:景连生,男,1971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渭南市人,现住陕西省渭南市。申请人赵东红因与被申请人景连生驾驶的蒙K-931**号车辆在2017年5月1日发生交通事故,故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登记在被申请人李和平名下的蒙K-931**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依法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毁损财产,避免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在被申请人李和平名下的蒙K-931**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扣押。保全期限两年。二、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印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宋塬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