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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2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金修飞与刘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修飞,刘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2920号原告:金修飞,男,1952年12月1日生,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成,新沂市棋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俊,男,住新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修飞与被告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金修飞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修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3元,减半收取216.5元由金修飞负担。审判员  王军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家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