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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3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3402号原告:胡某某,男,1954年4月15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守根,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77年12月31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乔延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