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3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3402号原告:胡某某,男,1954年4月15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守根,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77年12月31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乔延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