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辖终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山东银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安朗通用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银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安朗通用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5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银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宋亦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仲勋,山东众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安朗通用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法定代表人:丁洪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长丰,山东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银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安朗通用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2民初122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银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涉案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管辖权异议的上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东银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东银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莉审判员 郑国栋审判员 彭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亓玉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