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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郝桂彬、郝金良相邻关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郝桂彬,郝金良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12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郝桂彬,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郝金良,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再审申请人郝桂彬因与被申请人郝金良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终1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郝桂彬申请再审称:1、依法撤销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668号、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终1708号民事判决,并对该案进行再审。2、判令郝金良承担一审、二审、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申请事由:一、郝金良已经侵害郝桂彬的合法权益,一、二审判决明显偏袒郝金良。郝金良不顾及郝桂彬的排水问题私自将排水沟填平,郝桂彬曾自己埋设排水管道,郝金良过后在填平的排水沟处又砌上围墙,从而填埋堵死了郝桂彬的排水管道口,使生活污水及雨水无法排放,院内也无法种植任何农作物。二、郝桂彬的诉求符合《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原排水沟是郝桂彬排水的唯一通道,也是必经之处,郝金良应当为郝桂彬的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得堵塞排水沟。三、根据村委会出具的意见书,村委会批准郝金良的土地使用范围时并不包括原排水沟,让出排水沟就是为方便郝桂彬排水,郝金良在填埋排水沟的地方砌围墙属于违章建筑,郝桂彬要求拆除其私自在原老沟坑处搭建的养殖院北墙,退出非法占用的老沟坑及其附近占地,并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法院支持。本院经审查认为:郝桂彬与郝金良经营的养殖场,均未获得国家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合法的土地使用证,其用地仅是村委会批准的临时经济用地,目前尚无法界定郝金良的养殖场是否属于违法多占用土地。双方之间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也不同于已获得国家批准并颁发土地使用证或者宅基使用证的法定用地。原审法院本着便于生产、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以双方应相互为对方提供便利为由,判决双方应共同出资建设排水管道的判决结果并无不当。综上,郝桂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郝桂彬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晓梅审判员  张守军审判员  宋 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祁立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