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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2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覃水明与林业启、广西莲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水明,林业启,广西莲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2民初340号原告:覃水明,男,壮族,1981年6月6日出生,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韦沁作,男,广西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思华,女,广西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业启,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被告:广西莲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江南商贸城。法定代表人:谭燕喜。本院在原告覃水明诉被告广西莲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业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原告覃水明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广西莲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水明对被告广西莲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姚 飞审 判 员  黄永敏人民陪审员  李俊霖二○一起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金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