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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刘宪岭与郑州市沃土千年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宪岭,郑州市沃土千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1814号原告:刘宪岭,男,1975年9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杰,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沃土千年置业有限公司,住郑州市中牟县商都路与新圃街交叉口西南角(壹号公园小区8号楼301室)。原告刘宪岭与被告郑州市沃土千年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刘宪岭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宪岭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宪岭撤诉。案件受理费71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亚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翟玉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