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23财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袁凯通、仝向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凯通,仝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财保184号申请人:袁凯通,男,200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尉氏县。法定代理人:袁纪生,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尉氏县。被申请人:仝向阳,男,198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尉氏县。申请人袁凯通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仝向阳驾驶的豫A×××××号小型轿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仝向阳驾驶的豫A×××××号小型轿车(保全金额3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师玉洁审判员  霍青华审判员  石 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灵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