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32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曹尚军房屋租赁合同一案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曹某某,吴某某,曹某某,吴某某,曹某某,吴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32执87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1952年9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黄陵县城区街道办事处站前四组居民。被执行人曹某某,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黄陵县侯庄乡南峁组007号村民。本院在执行(2017)陕0632民初20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吴某某与曹某某房屋租赁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于2017年5月9日申请执行交回房屋之日交回租赁房屋的钥匙及水、电、气卡并结清房屋租赁期间的水、电、暖、气等各项费用。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2017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曹某某送达了(2017)陕0632执87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材料,要求被执行人曹某某限期履行交付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5元、申请执行费300元。2017年5月18日被执行人曹某某已交房屋并交回租赁房屋的钥匙及水、电、气卡并结清房屋租赁期间的水、电、暖、气等各项费用,并缴纳案件受理费175元、申请执行费300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7)陕0632民初209号民事调解书中曹某某交回房屋之日交回租赁房屋的钥匙及水、电、气卡并结清房屋租赁期间的水、电、暖、气等各项费用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延伦审 判 员 张梅英人民陪审员 郑天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