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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国成与王海兵、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成,王海兵,王艳,王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257号原告:王国成,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毅辉,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少鹏,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兵,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王艳,女,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王明辉,男,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王国成与被告王海兵、被告王艳、被告王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成于2017年5月18日以其与被告王海兵、被告王明辉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王海兵、被告王明辉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成撤回对被告王艳的起诉。审判员  黄建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 薇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