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81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张智平与惠学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交支公司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智平,惠学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交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晋0181民初1112号原告:张智平,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古交市青山路28号栋楼2单元102号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亮,山西神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学权,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古交市岔口乡寨底村居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交支公司,住所地古交市古城街6号。负责人:王存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原睿泽,山西晋然岭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年9月19日19时5分,被告惠学权驾驶车牌号为×××的小型客车行驶至大川西路新欣苑门前路段时,将原告张智平刮撞,至原告张智平受伤的交通事故。2016年9月30日,古交市交警大队作出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惠学权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张智平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到古交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伤情为:头部外伤综合症,左眼钝挫伤,右侧3-6肋骨骨折,双肺挫伤,原告住院治疗38天。2017年4月10日,山西省曲沃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张智平的伤残等级鉴定为十级伤残。被告惠学权驾驶的×××是其自己所有的车辆,在被告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交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我因交通事故受伤,二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被告赔偿我各项费用共计125816.13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交支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赔偿原告张智平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8000元;二、原告张智平退还被告惠学权垫支的医疗费18000元。三、鉴定费1500元,由被告惠学权承担。四、案件受理费2816元,由被告惠学权减半负担1408元。上述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张学平审 判 员 孙梦婕人民陪审员 王锦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小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