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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朱奔、丁文杰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朱奔,丁文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603刑初354号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害人刘某1,男,1992年3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汉族,无业,住淮北市相山区。诉讼代理人马磊,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朱奔,男,1985年3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淮北市相山区。曾因寻衅滋事,于2009年12月4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决定处以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月5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6年7月14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杨一峰,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丁文杰,男,1995年2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淮北市相山区。曾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7月3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张天天,淮北市相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刑诉(2016)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奔、丁文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16年11月14日、2017年3月30日、2017年5月17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王某2、代理检察员路轶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马磊、被告人朱奔及其辩护人杨一峰、被告人丁文杰及其辩护人张天天等到庭参加了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刘某1于2016年10月27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人朱奔、丁文杰赔偿原告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及其它损失费用总计100万元,并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的伤残等级及工伤等级进行鉴定,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的营养期、护理期、误工期等三期以及后续治疗费用进行鉴定。2016年12月21日,刘某1申请撤回对朱奔、丁文杰的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起诉,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口头裁定准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撤回对被告人朱奔、丁文杰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期间,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9日1时30分左右,在淮北市相山区晓晓大虾饭店,被告人朱奔、丁文杰与被害人刘某1因琐事发生纠纷并发生口角,随后,朱奔电话邀集被告人陈某、宋某(以上两人另案处理)赶到现场,后被告人朱奔、丁文杰伙同宋某、陈某等人持防狼喷雾剂、铁勺、铁板凳、电击棍等工具对被害人刘某1进行殴打,将刘某1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1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公诉机关当庭举证了归案经过、前科证明、被告人户籍信息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伤情鉴定及DNA鉴定意见。案发现场勘查及辨认笔录,监控录像。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人李某、熊某、王某1、杨某、刘某2、丁某1、孟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朱奔、丁文杰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奔、丁文杰伙同他人共同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朱奔、丁文杰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朱奔认为其对外打电话是让他们来吃饭,并不是喊人来打架,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被告人丁文杰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故意伤害罪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9日1时30分左右,在淮北市相山区晓晓大虾饭店,被告人朱奔、丁文杰与被害人刘某1因琐事发生纠纷并发生口角后,朱奔电话通知陈某和宋某(以上两人另案处理),陈某、宋某赶到现场后,被告人朱奔、丁文杰伙同宋某、陈某等人持防狼喷雾剂、铁勺子、铁板凳、电击棍等工具对被害人刘某1头部及身上进行殴打,将刘某1打伤。殴打过程中,朱奔使用了铁勺子,丁文杰使用了啤酒瓶,宋某使用了电警棍、铁板凳,陈某使用了防狼喷雾剂。刘某1被打后经淮北市人民医院诊断:重度颅脑损伤、面部多发皮肤裂伤、左眼外伤。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1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综合评定为十级伤残。2016年7月14日13时,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在逃人员朱奔到相山分局责任区刑警一队投案,但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及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后才进行交代。2016年7月20日,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的网上逃犯丁文杰到濉溪县公安局南坪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及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朱奔在审理中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本院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后经查证不属实。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朱奔的供述和辩解,证明:6月28日晚上大概23时左右,其用微信邀朋友丁文杰去黎苑“晓晓大虾”吃龙虾喝啤酒,到了饭店之后,其和丁文杰坐在饭店门口最西边的那一桌吃饭喝酒。吃到6月29号凌晨左右的时候,其女朋友王某1过来,和其及丁文杰一起吃饭。过了半个小时左右,其给陈某(外号帅帅)打电话问他在什么地方,陈某说在唱歌呢,其让陈某过来喝两杯,陈某答应一会儿就过去,这是在对方甩啤酒瓶之前。打过电话以后,最东边的那桌人让饭店老板晓晓去喝酒,然后就是摔啤酒瓶子的事情。其听到饭店门口最后面的那一桌人喊饭店老板晓晓过去喝酒,老板晓晓不愿意去喝酒,说再酒就开始吐了。接着最东边一桌吃饭的男人有人往身后摔啤酒瓶子,这个人就是后来被打的刘某1。摔啤酒瓶子的时候,这个刘某1还骂骂咧咧的,说叫你来陪峰哥喝个酒,妈的,你还不来。当时饭店老板晓晓听后说自己都已经吐了,不能再喝了。这个叫刘某1的男子见状就向身后又摔了个啤酒瓶子,这次对方摔的啤酒瓶子碎片崩到其了,其就回头向对方看那边是谁,冲着那边说这边还有人在吃饭,别撩了。其说过后,对方一个上身光着膀子的男子坐在那边说不服过去揍他,当时其和丁文杰还有王某1就都没有跟对方搭话,接着对方桌又过来一个年纪比较大的男子走到这桌跟前,问蹦到什么地方了,可烂吗。当时丁文杰说了句,碰到人非要崩的烂流血才算吗。其见状就站起来说这个事情算了,对方说不管其的事。接着这个胖子就问饭店老板晓晓这桌人是晓晓的朋友还是客人。晓晓说是来吃饭的客人。丁文杰当时比较恼火,拿了个啤酒瓶子,往胖子站的位置旁边摔,摔过后也没有崩流血,这就算了。丁文杰摔过啤酒瓶之后,其就给陈某打个电话问他们到哪里了,陈某说已经到门口了,其给陈某说换地方吃,说这边有人喝多了闹事。陈某说接着其就走。挂断电话后,因为丁文杰摔啤酒瓶子,对方就不愿意了,特别是那个叫刘某1的男子和光膀子的胖子反应比较大,双方都没有说什么好听的,但当时没有打起来,因为对方有个人一直在那里两边劝,最后光膀子胖子也道歉了,说这个事情算了,但刘某1一直都有点不服气,咋咋呼呼的。其在给陈某通过第二次电话后过三四分钟,陈某、宋某、大超三个人就开车过来了。宋某开着一辆白色现代越野车停到晓晓酒店门口附近,陈某、宋某、大超三个人到来后,陈某问其怎么回事,其说对方喝多了摔啤酒瓶子崩到这边人了,陈某就说那你得让他们道歉,其说对方都道歉了,就那个摔啤酒瓶子的男子不服气。陈某说过后,其就和陈某、丁文杰、宋某一起到对方桌跟前,让摔啤酒瓶子的刘某1道歉,但是刘某1就是不服气,说自己不道歉,还说不服就揍他之类的。然后丁文杰就和这个叫刘某1的男子你一句我一句的吵起来了,双方说话都不好听,在争吵的过程中,丁文杰第一个动手打了这个叫刘某1的男子。第一个动手打人的是丁文杰,他开的头炮,因为丁文杰一直在和刘某1争吵,双方说话都不好听,丁文杰上来就用手拽着刘某1的衣服领子,用拳头朝刘某1身上头部等处乱掏。接到宋某也跟着动手了。其看到宋某从身上掏电警棍朝刘某1身上戳,捣在刘某1腰部等位置了,接着就是冲着刘某1拳打脚踢,刘某1被打的时候也还手了,也朝宋某、丁文杰动手乱打,其当时见状也上前对着刘某1身上乱踹了几脚。陈某当时也动手了,用手里面的辣椒水对着刘某1身上喷。很快,刘某1被打倒躺在地上,在对着刘某1乱打的时候,宋某和丁文杰还拿了啤酒瓶子和板凳朝刘某1身上乱砸。后来丁文杰又拿来一个饭店里面炒菜用的大铁勺子,朝倒在地上的刘某1乱砸,砸在刘某1头部、上半身等部位。丁文杰拿过大铁勺子砸过刘某1之后,丁文杰又拿了个啤酒瓶子朝刘某1头上砸了一下。砸过这一啤酒瓶子之后,打架就全部结束了。当时打架的场面很乱,桌子板凳餐具的都乱哄哄的散落在地上,地上还有碎的啤酒瓶子,被打的刘某1就躺在地上,头部面部都有血,地上也有很多血迹,接着大家都开始准备走了。因为丁文杰打人打得比较凶,对方有个男子就拽着丁文杰不让他走,其和陈某就去拉丁文杰,陈某用辣椒水喷了一下拽丁文杰的男子,然后对方就松手了。其和丁文杰、陈某三个人从牛肉汤店的巷口往北去。在打架时,其动手打了刘某1,其就是对着刘某1拳打脚踢,在那里乱踹,其在动手打刘某1的时候没有用什么东西打。在动手打刘某1的时候,陈某用辣椒水喷了刘某1,其当时感觉很呛鼻子就先退出来,一边用水随便洗了下脸,接着其就又上前了,对着刘某1上半身等处乱踹了几脚。陈某用了辣椒水朝刘某1喷,陈某有没有冲着刘某1拳打脚踢,当时没有注意,因为当时比较混乱。宋某是拿着电警棍朝刘某1戳,后来就是冲着刘某1拳打脚踢,他还拿了凳子朝刘某1身上乱砸。丁文杰第一个动手揍的刘某1,上来先是拽着刘某1的衣服领子,用拳头朝刘某1的胸部面部等处乱打,接着就是冲刘某1拳打脚踢了,后来丁文杰还拿了个炒菜用的大铁勺子朝倒在地上的刘某1头部等处乱砸一气,最后丁文杰还拿了个啤酒瓶子朝刘某1头部砸了一下,打架结束后,其看到刘某1躺在饭店门口的地上,周围很乱,板凳啤酒瓶子也都在地上,很乱,刘某1的头部和面部有很多血,地上也有很多血迹。宋某拿着板凳朝刘某1上半身砸的,丁文杰除了拳打脚踢,还用凳子和啤酒瓶朝对方身上打了几下,帅帅使用一个喷雾器朝刘某1面部喷了一下,其拿着饭店烧大虾用的铁勺子朝刘某1背部夯了一下,夯的这一下也打到了刘某1右侧颈部,长度约2到3公分,当时夯过就看到刘某1颈部流血了。被告人丁文杰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6年6月28日晚上11时左右,朱奔和其联系一起去晓晓大虾店吃饭,其和朱奔先去,后来朱奔的女朋友慧慧也去了。其三个坐在晓晓大虾店最西侧一桌,当时有三个桌子。其三个吃了一会儿,最东边来了几个人吃饭,中间的一桌人吃完走了。29日凌晨一点左右,最东边一桌有个男人就是刘某1喊晓晓大虾店的老板喝酒,老板不愿意喝,刘某1就朝西边地上摔了一个酒瓶,当时我们就看了一下,没说什么,刘某1又继续喊老板过去喝酒,老板仍然没去,刘某1又摔了一个酒瓶,酒瓶的碎渣崩到了朱奔和慧慧的腿上,朱奔说了一句别扔了,碰到人了。对方其中有个胖子反问崩到哪了,朱奔说碰到腿了,就这样其和对方发生了口角,双方言语都不干净,其和朱奔也骂了对方,互相骂了一会儿,但是都没有离开座位,后来对方过来一个人,问其三人崩到哪了,可出血吗?说话比较难听,其拿起啤酒瓶朝地上摔了一下,反问一句,这也没崩到你吧。这个男的没说话,在原地站了一会儿就回去了。在这个男的没来这桌之前,就是双方刚骂起来之后,朱奔打电话给帅帅,意思说这边有人操事,让他来一趟。朱奔打了几个电话之后,宋某、帅帅、胖子三人开着一辆白色越野车停在晓晓大虾店西侧人行道上,车头朝西北方向,他们三人下车后走到跟前,一起要求刘某1道歉,刘某1不愿意道歉,后来就发生了打架的事情。宋某拿着电击棍朝刘某1腰部电了一下,其看刘某1当时想反抗,然后其开始对刘某1的身上和头部拳打脚踢。打的过程,刘某1一直拽着其的衣服,帅帅用辣椒水朝刘某1面部喷了一下,这时朱奔站在饭店门口台阶上,用炒大虾的铁勺子朝刘某1的头上和身上夯了几下,具体打了几下其记不清。宋某双手拎起饭店的铁凳子朝刘某1头和上身夯,把刘某1给砸倒了,期间其一直对刘某1都是拳打脚踢,刘某1倒地后,其拿起空啤酒瓶朝刘某1身上砸了一下,酒瓶也没有碎。打架持续的时间很短,也就一分钟。其看到刘某1躺在地上,头部和地上都是血,然后其和其他几个就朝饭店西边走了。这时候对方有个体态较胖的男子过来拉着其,想对其说些话,还没有开口,帅帅就拿着辣椒水朝他喷了一下,这个胖子擦眼睛的时候,其和朱奔、帅帅三人从牛肉汤西侧的巷口朝北走了,宋某开车带着慧慧和胖子一起离开了。打架的时候其对刘某1拳打脚踢,打的过程中其什么都没拿,刘某1倒地后,其拿空啤酒瓶朝刘某1身上砸了一下。帅帅用辣椒水朝刘某1面部喷了一下,后来他有没有动手打刘某1其没注意到,宋某是用电击棍朝刘某1腰部戳了一下,后来用铁凳子朝刘某1的头部和身上砸了几下,朱奔用的大铁勺子朝刘某1头部和上身打了几下之后,对方就倒地了。其一直就是朝对方的面部和身上拳打脚踢,没有使用任何工具。帅帅使用的是辣椒水,警用的那种喷雾器,临走时他朝对方的一个人喷过之后,其也感觉眼睛很辣,流眼泪。宋某使用的是随身带来的电击棍,戳击刘某1的时候有电流声。宋某打架时使用的凳子是晓晓大虾店的绿色铁质的三脚凳。朱奔使用的大铁勺子是晓晓大虾店炒菜用的,当时勺子放在门口的桌子上。打架的时候,饭店的勺子是朱奔使用的。打架之后朱奔跟其说其没有案底,找人能给其判缓刑。然后就交代其说,人都是其一人殴打的,勺子、板凳等东西都是其一人使用的。但是其没有听朱奔的话,其相信公安机关能查实清楚,后来其不愿意按照朱奔的意思去做,朱奔又交代其说,人是宋某打的,让其指认宋某,但是其不会听他的话。打架前,帅帅让其进店里把监控关了,其走到大虾店里,将放在吧台上面的电脑显示器拉倒了。其出去后这边人还是让刘某1道歉,刘某1仍然不愿道歉,说话还很难听。其第一个上前抓住刘某1的衣领,推着刘某1走到饭店门口的台阶那里。这时宋某拿着电击棍朝刘某1腰部电了一下,其看刘某1当时想反抗,然后其开始对刘某1的身上和头部拳打脚踢。打的过程刘某1一直拽着其的衣服,帅帅用辣椒水潮刘某1面部喷了一下,这时朱奔站在饭店门口台阶上,用炒大虾的铁勺子朝刘某1的头部和上身多次击打。宋某双手拎起饭店的铁凳子朝刘某1头和上身夯,把刘某1给砸倒了。期间,其一直对刘某1都是拳打脚踢。刘某1倒地后,其拿起空啤酒瓶朝刘某1身上砸了一下。打架持续的时间很短,也就一分钟,看到刘某1躺在地上,头部和地上都是血,大家就朝饭店西边走了。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明:2016年6月29日一时左右,其和杨某、刘某2、丁某2及刘某2的一个朋友在淮北市相山区状元东巷晓晓大虾店门口吃饭喝酒,在喝酒的时候,杨某跟老板晓晓开玩笑,让晓晓喝杯酒,晓晓不愿喝,其就顺手摔了个啤酒瓶,旁边一桌吃饭的两男一女中的女子讲啤酒瓶崩到她了,让其赔礼道歉,为此,双方唠叨起来。过了一会儿,来了一辆轿车,从轿车上下来几个男子,其中一名男子搂住其,用手中的电棒朝其肩部电了一下,其他人就用啤酒瓶朝其头部砸,其就被砸晕了,后来的事情就不知道了。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28日晚上10点多钟,其朋友宋某给其打电话让其去唱歌,当时其忙没有去。6月29日凌晨左右,其带着店内的伙计去唱歌,唱了大概一个多小时的歌。宋某说去朱奔那边吃点夜市,然后其和宋某还有帅帅三个人从KTV包间出去,到了楼下,宋某开着自己的车子,其坐在副驾驶位,帅帅坐在车子的后面。车子开到惠黎加油站附近时,帅帅接到了朱奔打来的电话,朱奔说吃饭的地方有人和他闹事,让其赶紧过来。这时宋某将车内的一个电击棍装在身上,宋某又给了帅帅一瓶防狼喷雾(辣椒水),帅帅把辣椒水装在自己口袋。过了一会儿,车子开到晓晓大虾店门口,其和宋某、帅帅三人就下车了,下车后看见朱奔在和大虾店门口东边的一桌人争吵。朱奔看到其三个人来了,就让对方的一个男子道歉,那个男子不愿意道歉,因为酒喝多了,说话比较难听。这时帅帅喊了一声把店里的监控拔掉,然后文杰上去朝那个男子脸上打了一拳,那个男子想反抗,宋某掏出电击棍朝对方男子的腰部电了一下,电过之后,男子立马倒在地上,然后帅帅从口袋里拿出辣椒水朝男子脸部喷了一下,这时男子没了反抗能力。随后其看到朱奔、丁文杰、宋某三人对男子拳打脚踢,朱奔和丁文杰踢在男子的头部,宋某踢在男子的身上。这时丁文杰从大虾店内拿了一把炒大虾用的钢勺子朝男子头部打了很多下,有人还用酒瓶子朝男子身上砸了一下,酒瓶谁砸的其记不清了。另外宋某一直朝男子身上踢,帅帅用辣椒水喷过之后,其就没有注意到他是怎样动手打的怎样动手的。打了有两分钟的时候,男子躺在大虾店门口的地上不动弹了,其看见男子头部流了很多血,地上也有很多血。临走时在场人中有个男子走过来,想说话,还没开口就被帅帅拿着辣椒水喷了一下,然后大家就离开了现场。打架的时候,朱奔对男子头部和身上都是拳打脚踢,一直在殴打对方。文杰除了拳打脚踢,还使用了店内炒大虾的钢勺子,朝男子头部打了很多下。宋某用电击棍电到对方腰部一下,然后对男子身上拳打脚踢。帅帅使用辣椒水朝男子脸部喷了一下,男子失去了反抗能力,就躺在地上。证人熊某的证言,证明:其在淮北市相山区状元红小区北门对面开了一家晓晓大虾店,一直都正常营业。2016年6月29日凌晨,店里来了一桌客人,一共五个男的,他们坐在东边一桌,中间桌子的客人已经吃完走了,最西边的那桌只有两个男的一个女的。到了凌晨一点左右,东边那桌客人的一个熟人就喊其去喝一杯,其当时因为肚子不舒服拒绝了他。其给对方说其不能喝了,他就拿了一个空酒瓶子摔在地上,其当时没有吭声,他陆续又摔了两个空酒瓶,这时坐在最西边那桌客人中的一个男的,就跟摔酒瓶的人说别摔酒瓶了,瓶渣子崩到他们身上了。他说崩你身上了吗?西边的客人说崩到了。东边摔酒瓶的人说怎么没看见血。西边的客人说非要有血才算崩到人吗。两边吵了几句嘴后,其看到一辆白色越野车从东边开了过来,停在店门西侧的人行道上面,从车上下来四个男的,走到东边饭桌旁边,这时西边坐着吃饭的两个客人就让摔酒瓶的人道歉,摔酒瓶的人说他不知道什么叫道歉。话音刚落,从车上下来的四个男子中的一个男子走到店里,将其店内的监控主机推倒在地,然后这四个男子就开始殴打摔酒瓶的男子,其中还有人拎着店门口的铁板凳殴打那个男子,其余人也有的上去拳打脚踢。打架时间一共不到一分钟,其看到摔酒瓶的男子就倒在了地上。男子倒地之后,对方开车来的四个男子和坐在西边吃饭的两男一女都离开现场。刚开始打的时候,其就拿手机拨打了110,当时占线一直没有打通,紧接着其又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几分钟后的样子,急救车就到了。在场的人帮助医生把伤者抬进了救护车,送去了医院,没多久其收拾一下门口卫生就关门回家了。其上次记错四个人,回去后想了想应该是三个人。其那时看到朱奔站在饭店门口台阶上面手里拿着一把炒菜用的大铁勺子,被打男的后来倒地了,应该是正面躺在地上的,丁文杰用拳头朝那个男的头部和上身打,宋某燕拿着个电棍,其还听到电机响声,宋某拿着电棍比划着,应该也打了那个男的,但是具体打到哪没看见,因为跟被打男子一起还有几个男子在旁边围着,隔着其中一个男的,其没有看见宋某具体打的什么部位,跟被打的男子一起的几个男的没有动手,也没有上前拉架,就围着看热闹。帅帅当时手里拿着瓶装的辣椒水,帅帅怎么打的也没看见,但是朱奔他们四个人肯定都动手了,其现在能回忆起来的是帅帅走的时候朝对方围观的一个胖子脸上喷了辣椒水,就是跟被打男子一起的人。朱奔、丁文杰、帅帅、宋某四个人围上去打的,人倒地后朱奔手里拿着大铁勺子,前期打的时候其只看到他们四个人拿着酒瓶和板凳,具体哪个人拿的现在想不起来,人倒地后朱奔手里拿着铁勺,文杰没有拿什么东西,帅帅拿着辣椒水,宋某拿着电棍,酒瓶和板凳都扔在地上了。第二天上午朱奔给其打电话,其记得他说了一句话是:“你记得你不知道这个事就行了”,其当时就说“我知道了。”他没说什么威胁的话,因为认识好多年了,他也知道这事躲不掉,现场这么多人呢。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29日凌晨,其从三矿坐车到晓晓大虾店吃饭,其到的时候朱奔和丁文杰已经在那里开始吃饭了,其到后三个人边吃饭边聊天,旁边桌上有人叫店老板晓晓过去喝酒,嚷了几次,晓晓没同意,有人就拿啤酒瓶朝地上摔,摔碎的酒瓶碎片和瓶内的酒崩到了其和老板身上,他们回头看了一下,但是没说什么,然后晓晓说了一句话,其没听见是什么,那个人又拿起酒瓶朝地上摔,摔碎的酒瓶碎片和瓶内的酒又崩到其和朱奔身上。他们三人有点生气,朝后看了一眼,有个光膀子的胖子,站起来说了一句话,大致意思是看什么,有本事来打,朱奔坐着没起来,朝后说别扔了,砸到人了。那个胖子过来说让我看看,可崩到吗。丁文杰很生气,拿起酒瓶朝胖子脚下摔,之后说我这不也没有崩到你吗?对面座上有两个站起来到这边桌上理论,这边让那个摔酒瓶的小伙过来道歉,他旁边也有人让他过来给道歉,但是他说道歉我不会,然后两桌人你一言我一语叨叨了一会儿,气氛很紧张,中间那个被打的小伙曾经被一个人拉走了,其劝他们别吵了,但是没人听。过了一会儿,宋某、帅帅、大超开车过来,宋某问怎么回事,其把事情的经过给他们三个说了一下,宋某问谁扔的酒瓶,其指着那个人说就是那个穿条条褂头的人。之后几个人继续争吵,让那个扔酒瓶的人道歉,但是他态度非常不好,而且说他不会道歉的。丁文杰跑到店内把电脑监控的显示器摔了,出来的时候拿着一个勺子,抓住那人的衣领,朝那人的面部打了几下,宋某用电棍朝那人的腰部电了一下,那人就倒地了,然后朱奔、丁文杰、宋某、帅帅四个人对他拳打脚踢,基本上打的都是头部,丁文杰继续用勺子击打那人的头部,朱奔继续用脚踢那人的上半身,其当时有点害怕,就往旁边走了几步,转过头去看到丁文杰用酒瓶朝地上的那个人头部砸了几下,酒瓶被砸碎了。被打的那个人头上流了很多血,整个打针的过程一分钟左右。丁文杰用的勺子是晓晓大虾店内的老板烧菜用的那把勺子,他用那个勺子打了那人头部很多下。朱奔在殴打过程中是否使用工具其没看到,在丁文杰用勺子打了那个人头部以后,朱奔用脚踹了很多下,是否踢到那人的头没看清楚。因为朱奔是其男朋友,其怕他会事情严重,所以隐瞒朱奔用铁勺子殴打对方的事实,说成是丁文杰拿的勺子。其没有看到朱奔从哪里拿的铁勺子,只看到他站在饭店门口的台阶上拿着铁勺子朝男人背部打了一下。其之前在公安机关讲的都是实话,就是朱奔使用铁勺子殴打对方的事情其隐瞒了,而且说成是丁文杰拿的,其给公安机关更正。希望其男友朱奔能够从轻处理。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28日23时30分许,其和朋友刘某2、乐乐、坤坤四人到相山区状元巷晓晓大虾店吃饭,吃饭时,坤坤把喝的啤酒瓶往地下摔,正好旁边一桌吃饭的人讲啤酒瓶的碎片崩到他们,让坤坤给他们赔礼道歉,坤坤没有讲话,这时乐乐把坤坤拉到一边去,这时其看到对方一名男子到旁边打电话,过了一会儿来了一辆白色越野车,从车内下来几名男子,加上吃饭的人有七八个人。那些人到现场后,让坤坤给他们赔礼道歉,坤坤没有讲话,那些人到坤坤面前用啤酒瓶朝坤坤头部砸了几下,还有人用电棍朝坤坤身上捣,当时就把坤坤打倒在地上,他们对坤坤拳打脚踢,坤坤被打的头部流了很多血,打完之后那人往西跑了,120救护车把坤坤送到医院,情况就是这样。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今天早上凌晨一点钟左右,其和刘某1、丁某1、杨某,还有另外一个其不熟悉,五个人到状元红小区北门对面的晓晓大虾店吃饭,到的时候已经有一桌大概三四个人在吃饭,其中一个女的,就在他们东面的一桌开始吃饭。吃了大概半个多小时,不知道怎么回事,刘某1拿喝过的空酒瓶往地上扔,他先在左边地上扔了一个啤酒瓶,然后又在右边空地上扔了个空啤酒瓶,两个啤酒瓶都碎了。这时西边喝酒的那桌女的说碰到她了,刘某1就说碰到你哪里了,碰到你哪里了,然后双方也就都不说话了,都继续喝酒。过了大概一二十分钟,来了一辆车,车上下来四五个年轻的男人,他们有人问谁扔的啤酒瓶,谁扔的啤酒瓶,当时没人回答,因为怕对方打刘某1,这边就让刘某1先走,那几个人就一起过来打刘某1了。后来的四五个人手中,有一个人手上拿了一把小电棍,他一摁的时候就能听到啪啪的声音。他们四五个一起冲过来打刘某1,邻桌吃饭的几个男的也过来了,这些人一起都打刘某1,他们拿空啤酒瓶往刘某1身上头上乱砸几下,几下就把刘某1打倒在地上,然后他们七八个都坐那辆白色越野车走了。打之前对方有个人进店把监控电脑拿掉了,用酒瓶还有凳子打到刘某1的头部,还拳打脚踢。整个动手打人的过程很快就结束了,也就是一两分钟的事情。刘某1被打的时候,在吃饭的那个桌子西侧一点位置,刘某1被对方的人围在中间,对方动手的人对着刘某1拳打脚踢,刘某1被打的时候就倒在地上了,对方基本上都是冲着刘某1的头部等上半身位置进行殴打,在殴打的过程中有人拿着酒瓶子板凳等物品,酒瓶子和凳子都是店里的,凳子是那种绿色的三角铁凳子,座是圆的,对方来的时候带了电警棍,具体有没有使用当时比较混乱,没有注意到,还看到对方使用辣椒水,具体是谁记不清了,其看到一共是四个男的在殴打刘某1,其中两个是视频中坐在其旁边那两男一女中的那两个男的,还有两个是从白色越野车上下来的两个,其看到从越野车上下来的那两个男的有人拿电击棍打刘某1,好像还有人拿辣椒水喷了刘某1的眼睛,一开始坐在旁边吃饭的那两个男的其中一个不断的拳打脚踢刘某1,还有一个从晓晓大虾店里拿了个东西打刘某1,具体拿的什么其没有看清楚。证人丁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29日0时30分左右,在晓晓大虾店那,刘某1、刘某2等人已经在那喝酒了。凌晨一点多时,杨某让小小大虾店的老板晓晓来喝酒,老板说不舒服不愿意喝,刘某1就摔了两次酒瓶子,当时门口摆了三个桌子,但只有两桌人。其在最东面的一座,刘某1摔第二次酒瓶子的时候,另一座的两男一女说崩到我了,其就说崩到哪了,没有事呗。对方其中一个男的就说还要有伤才算崩到吗?这期间杨某和另外一个人就跟对方两个男的交谈,交谈的时候就有那种比谁混的好的感觉,其和刘某1说这样的架不要打,别吃亏了,走吧,刘某1喝多了不愿走。后来从晓晓大虾店东边开过来一辆白色越野车停在店门西边的人行道上,从车上下来4到5个人,其中有个人手里拿了放电的电棍,这几个人就站在那两男一女跟前,杨某这时还在和对面交涉,刘某1看对面来人了,就站起来朝对方走过去,对方说年轻人道个歉就完了,刘某1说年轻人怎么了,然后就打起来了,大概也就一分钟时间,对方的人朝西边跑了。刘某1倒地后其忙着打120,没有注意几个人是开车走的。打架时对方用电棍把刘某1电倒了后,用酒瓶和凳子打刘某1的头部。当时被打前刘某1正朝对方的方向过去了,被对方围在中间殴打的,对方打刘某1前先有个人进店里把电脑给拽掉了,又用喷雾器喷了几下,用电棍电击刘某1,从开始到结束全程也就一分多钟。对方有个穿白色衣服的人说年轻人道个歉就算了,刘某1说年轻人怎么了,这时有人喊了一声把监控拔了,然后有一个人冲到晓晓大虾店内,应该是去拔监控了,这时有人用电棍朝刘某1腰部电了一下,刘某1就倒在地上,其中那个白色衣服的人,后来其知道他叫朱奔,还拿着酒瓶朝刘某1的眼部上方砸了很多下,把酒瓶都打碎了。其就转身去白色现代车的位置报警,等其再回头看时,他们就结束了。当时动手打刘某1的,共有几个人其真的记不清了。其只记得把刘某1电倒的男的穿黑色衣服,朱奔用空酒瓶朝刘某1头部砸了很多下,酒瓶都砸碎了。其打电话报警后看到刘某2拉着对方的一个人,那个人手里拿着一个貌似铁棍的东西,这个人上身穿黑色的衣服,其他的其没有看到。后来听杨某说有个人用辣椒水喷了朱某一脸,其还听朋友老戴说当时有一个人拿着勺子朝刘某1头上砸了几下。证人孟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28日晚上10点左右,朋友宋某给其打电话让其去唱歌,地点在相山区金钻包间,其当时和帅帅两人一起去的,到金钻大门口见到了宋某和宋某的堂哥堂弟,其五个人一起进了包间唱歌。过了有一个小时,宋某的朋友大超带着两个人到包间。过了一会儿,大超带来的两个朋友先走了,到了12:30左右的时候,其喊来其的朋友马某1一起唱了会儿歌,然后其和马某1一起开车去了市中医院看人去了。到了29日凌晨1时30分的时候,其接到帅帅的电话,帅帅让其开车去建安路大中华饭店门口接他,其和马某2还有其对象刘某3个人一起从中医院开车到了大中华饭店门口,到了之后见到了帅帅、朱奔、文杰三人,他们一起上了其的车,朱奔让开车去金钻,还说宋某在金钻等他们。在车上,帅帅他们三人一直谈论刚刚打架的事情。到了金钻门口都下了车,见到宋某他们,然后大家一起站在金钻门口东北侧的位置讨论打架的事情。其站在旁边听朱奔他们说了一些打架的原因和打架的过程,说了有十几分钟的样子,大家都回家了,其和其对象还有马某1三人一起打车回家了。在车上其听到朱奔和文杰一直在说刚刚打架的事情,具体当时他听的也不清楚。到了金钻门口才算明白了一些事情。朱奔说他们在晓晓大虾店吃饭的时候与一个男子发生摩擦,然后朱奔和文杰、宋某、帅帅四个人就动手殴打了那个男子,其还听到当时他们拿着大虾店内的炒菜铁勺子、酒瓶、电击棍,还有防狼喷雾器(辣椒水)打了对方。拿铁勺子打对方的人是朱奔,拿电棒的是宋某,拿喷雾器的是帅帅,其还听他们说对方被打得一头血,躺在地上不动了。其只听他们说朱奔拿大虾店的铁勺子打的,帅帅用的喷雾器,宋某用的电击棍。慧慧是朱奔的对象,帅帅的大名叫陈某,文杰的大名叫丁文杰,慧慧的大名叫王某1。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针对指控,公诉机关还提供了下列证据:伤情鉴定及DNA鉴定意见。案发现场勘验及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的伤情为二级,案发现场血迹取样化验报告及辨认笔录证实犯罪嫌疑人朱奔、丁文杰身份。归案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接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相关书证扣押清单及照片。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经本院委托,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及关于对刘某1伤残鉴定意见书申请重新鉴定的答复,证明刘某1之损伤及其后遗症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有关规定,综合评定为十级伤残。该鉴定书受理程序合法,鉴定过程符合规定,适用标准、条款并无不当。经本院调取,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604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张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已审理结案,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奔、丁文杰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朱奔、丁文杰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实施犯罪行为,系主犯。被告人丁文杰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朱奔虽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隐瞒其持械殴打被害人的事实,且故意谎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被告人朱奔的辩护人关于朱奔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朱奔、丁文杰在审理期间当庭自愿认罪,并部分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用,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害人申请对其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重新鉴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朱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对被告人丁文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奔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2021年5月13日止。)二、被告人丁文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马中杰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刘 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丁小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