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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1民终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熊卫平与宋忠振、李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卫平,宋忠振,李晓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民终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熊卫平,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军,新疆墨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忠振,男,1986年7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丽,女,1987年9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上诉人熊卫平因与被上诉人宋忠振、李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101民初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熊卫平于2017年5月17日自愿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熊卫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熊卫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熊卫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谷建明审判员  熊 芳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鑫铃1 微信公众号“”